下岗失业人员在2020年考取会计初级职称;是否能领取补贴?如何领取?
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可领取补贴1000元,原来是真的。要想领到1000元补贴,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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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2017年之后取得的证书;
3.取得证书12个月之内;
有疑问可以咨询12333社保服务热线。
因为是地方政策,所以各地情况不太一致,持有证书的人员可以到当地人社局咨询详细情况。
这个政策是针对全社会的,当然也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湖北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是哪天?考了就能升职加薪吗?
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也就是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每年举行一次,有人问湖北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是哪天?考了就能升职加薪吗?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以下相关回答,大家可以一起来看一看,了解了解,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初级会计职称
湖北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是哪天?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时间是2022年1月5日-1月24日,目前2022年初级会计报名已经结束,2023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还没有公布,大家可以参考一下2022年的报名时间。各位想要报考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可以提前学习,提前为2023年的初级会计考试做好准备。更多详情请点击
初级会计职称考了就能升职加薪吗?
获取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后相应地职业有了更多更好地选择,薪资可能也会随之变动。考取初级会计师证的目的全是为了自身进步,考取证书后最直观的就是薪水的变动,会计人员的薪资水平除了靠证书决定以外,自身的工作技能也是重要因素之一。想从事会计工作的前提是必须先拿下初级会计职称才行。
一线城市初级会计人员的平均月薪在6000至8000,二三线城市的薪资水平则要稍弱于一线城市,初级会计人员的平均月薪在3000-6000。
初级会计持证人的薪资待遇,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决定,部分企业为了鼓励考生参加初级会计考试,会给予一定的薪资政策,总体来说,持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才比普通的会计员工的薪资每个月会高500~1000元左右。
另外,考试成绩合格,且资格审核没有问题,顺利取得证书之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补贴。各位考生向本地相关部门咨询,因为初级会计是属地化管理,是不是有补贴,以及补贴金额有多少,各地有差异。建议大家持续留意本地财政、人社部门的通知,按时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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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湖北省中级工程师有什么用?建筑行业中级职称能领补贴吗?
湖北中级职称有什么用?
1升职加薪
2企业提升企业资质
3积分落户
4提升自己
湖北中级工程师评审所需资料
1毕业证,学信网备案表,登记照,身份证
2论文(2篇)
3业绩(4份)
4专利 ( 专业相关)
5注册类证书(有更好,没有也行)
湖北武汉中级工程师评定条件
1.本科毕业5年,从事相关工作,助工满4年。
2.大专毕业7年,从事相关工作,助工满4年。
中级会计职称成绩全国排名前十船有奖励吗?
中级会计职称成绩全国排名前十船有奖励。从2008年起,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推出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金银榜",即在一个考试周期内全科成绩合格、总分名列全国前100名(含并列者,下同)的考生进入全国金榜,成绩名列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前30名的考生进入银榜。
中级会计考务日程:
1、9月16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2019年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开展中、高级资格考试集中网上评卷的试点工作。
2、10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与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恒企教育。恒企教育从恒企人的精神风貌、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教学管理、科学的教学 *** 中学到做人、做事的原则。从学习到就业,有一整套科学的、完善的管理体系,并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使学员成为品德高尚、知识面广、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
关于职称评定的奖励
职称评定的奖励是误传。即便有什么奖励,也绝对不是国家政策规定。也许是单位为了满足编制需要,鼓励有能力的人抓紧评定,以满足单位年检或验收需要。正常的职称评定,竞争都来不及了,还有什么奖励的好事,误传。
会计职称不可以申请1000元补贴是真的么?初级,中级,高级都没有事么?
都不能申请。
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可知湖北财政考取职称奖励,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有补贴的是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人社局发放的。而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是职业资格证书,它是财政局发放的。
会计职称
基本概念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 湖北财政考取职称奖励你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会计职称亦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有高级会计师。
1.初级:助理会计师,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属于初级职称,只是拥有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资格,并非拥有初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要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课程,才予评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中级:会计师 课程《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3.高级: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实务》
获取上述相应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包括:
1.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会计师:大学生可以在考取从业考试后考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3.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
在实行上述授予制度后,职称不再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改为由聘任单位根据规定自行聘用任命,国家只负责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其他资料
会计职称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会[2000]11号)
之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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