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评职称的标准?

专业技术职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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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中级

教授、副教授 讲师

研究员、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主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主治(管)医(药、护、 ***

高级记者(编辑)、主任记者(编辑) 记者(编辑)

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员

一级律师、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高级讲师 讲师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农艺(畜牧、兽医)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高级教练 教练

编审、副编审 编辑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译审、副译审 翻译

高级关务监督 关务监督

高级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师

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 馆员

一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

一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美术师、舞美设计师)、二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美术师、舞美设计师)、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 三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美术师、舞美设计师)、舞台教师、文学创作三级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定 应有专门的评定体系

2004-03-04 作者(来源):K12新闻

近年来,各新闻媒体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中国教师报》也通过互联网对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一定要有论文发表的政策合理性进行了长期调查。但笔者发现,我国30余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却并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着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希望贵报能为广大职业学校的教师说句公道话。

首先,忽视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将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等同于普通中学的文化课教师,在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着评非所教、聘非所评的严重弊端。

在笔者考察过的十几处中等职业学校中,有相当数量的专业课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必须在主管部门的强制下,被迫参照当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选择一门与自己相近的中学科目参加职称评定,和普通中学的教师坐在同一个考场里考同一门中学课程。如机电报物理或数学、文秘报政治或语文、农林报生物等等。更有甚者,还出现了计算机、烹饪等专业教师找不到相近的中学学科,只好选择语文、政治参加专业考试的怪现象。

以上忽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特点的做法,造成了如下弊端:

之一、职称评定名实不符,造成职业学校对专业教师的聘非所评,使专业课教师在目前教育界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职业学校在师资评聘方面也离国家制定的规范化标准越来越远。

第二、评非所教、考非所学,不利于专业课教师钻研业务,提高教学水平。由于所评专业与自身专业不对口,有些专业课教师为在职称评定中顺利过关,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认真钻研专业课,而是从普通中学找来文化课资料学习,以应付职称评定中的专业考试。同时,由于评非所教,教师平时在教学中辛辛苦苦取得的教学成果,就不能作为专业成果放进档案参评。于是,有的教师为使自己在论文方面不再吃亏,就专门钻研中学教材,刻意发表与自己参评职称有关的论文。这就使本来能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的职称评定,实际上成了干扰专业课教学的负担。

其次,忽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习课的特点,将实习指导教师等同为理论课教师。众所周知,在目前我国各地的教师专业职务评定条例中,都没有实习指导教师这一职称,而在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实践中,实习课却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实习教师在教师队伍中也占了相当大的数量。职称评定不设专业实习教师这一职称,与“职业学校要加大实习课比重”这一国家规定相违背,也从另一个方面造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忽视和实习课课时比重的下降,严重影响了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

再次,忽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的职业特点,在职称评定规定的计算机考试(考核)中,搞一刀切。这些年来,许多中等职业学校运用各种政策和手段鼓励教师提高技能,一专多能。其中,许多教师也拿到了级别不同的计算机等级证书,有的计算机教师还承担了各类计算机培训班的教学工作。但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主管部门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逼他们参加所谓的计算机技能培训学习,加重了这些教师的经济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最后,各地职业学校都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但在论文的鉴定上却漠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只将在教育管理部门主办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计算在内,而将各专业、各行业主办的专业杂志排除在外,打击了专业课教师进行教科研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只能是改革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职称评定条例,针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特点,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并出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职务评定条例,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设立相应的专业职称,使各类教师评为所教、聘为所评,让教师职称评定名实相符。其次,在职称评定规定的计算机技能考核与外语考核中,要针对计算机专业教师和英语教师的实际,减免他们的考试科目,避免将职称评定培训与考试沦为某些部门敛财的工具。最后,在论文的鉴定上也要尊重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特点,将教师在相应专业杂志(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计算在内,以鼓励专业课教师进行教育科研,促进教学。

中等职业学校有它自己的特点,漠视其特点的教师职称评定,只能谬误百出。广大职教同仁殷切期望本次教师职称评定改革,能真正反映出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和教师的实际情况,使我国的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让职称评定真正成为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重要手

[湖北省]文学创作职称评定湖北省,湖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

一级作家正高吗

一级作家不是正高。作家没有职位,只是一种头衔。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

文学创作一级是从事文学创作专业人员的职称名。评审文学创作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对符合评审条件的作家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晋级。

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的评价文学创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繁荣文学创作事业。

评定标准:

1、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4、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国内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5、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文学艺术工作者的职称是哪个部门评审?

职称评定是国有单位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

由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聘和确认,所以,评定条件和具体实施,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的。非国有在职人员的职称,严格讲,它不是职称,是一种资质(资格证)

由各地人社局职称科负责考评。需要考什么职称,直接登录所在地人社局网站,即可找到各种职称考试报名信息。

湖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分三个等级,每一等级有不同条件。助理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中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高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什么是一级作家和二级作家?

文学创作职称评定湖北省我国评定职称办法规定文学创作职称评定湖北省,职称都由申报者所属文学创作职称评定湖北省的厅、局、司级单位的评委会评定文学创作职称评定湖北省,经省、部级机关下设的专门机构核准,发给资格证,与“国家”无关;而且各个系列的职称都有明确的定名,如,高教系列是“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编辑系列是“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文艺创作系列则直称其级数,从“文学创作专业一级作家”至“文学创作专业四级作家”。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作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学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之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评审后,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3年以上。

2、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或有关的相应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未达到上述年限,但创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之一项。

(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1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国家级文学奖项2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个;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3个。

(4)创作成绩卓著,在全省文学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 *** 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写作技巧、很深的艺术造诣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出版文学新作品3部(文学评论著作2部)以上,并至少有1部受到国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含文学评论刊物)发表3篇(含3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6篇(含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文学界产生影响。

(四)圆满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第六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国作协主办的各项文学奖(含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等)1个。

(二)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

版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个。

(三)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2个。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2、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国家出版社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3、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4、独立或合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第七条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之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