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导语:获奖成果体现的先进的教育思想、先进的教育行为本身就是优质的教育资源。下面是我收集的湖北省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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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总书记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讲话精神,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1999年湖北省人民 *** 186号令颁布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黄石市人民 *** 设立的市级奖。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 *** 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 *** 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第四条 市人民 *** 授权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 坚持以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为重点、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原则;
(五) 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 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 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 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 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 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 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 县(市)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 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审、评审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 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 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 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 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五条 经评选的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奖办公室投诉,并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 *** 批准授奖。
第十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黄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 *** 设立的武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科技进步奖;
(三)国际科技合作奖。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技奖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其设立的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承担。
市人民 *** 设立的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具体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第六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是更高的市科技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技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每次授予科技重大贡献奖的人数不超过2名。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技知识在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并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中长期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并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技、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九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 *** 有关部门;
(三)在本市工作的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教授级职称的科技专家联名;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市科技奖的评审。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后,报市人民 *** 批准。第十四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人民 *** 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 *** 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 *** 颁发证书。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 *** 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十六条 以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科技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 *** 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 *** 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分为六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前款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第二章 奖类设置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验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的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湖北省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湖北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副高级职称加分细则
副高级职称加分细则如下:
1、在加分细则中主要包括了学历、年限、论文等科研成果、业绩几个主要方面。
2、其中,学历分值19分,工作年限分值30分,论文等科研成果分值10分,业绩分值41分,总分为100分。年限中,基层工作年限占10分,任现职年限占20分。
3、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中,论文占5分,著作1分,专利1分,其他科研成果3分,业绩中年度考核占10分,专业技术能力占8分,表彰奖励占8分等等。
4、具体的加分细则会因专业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来设置,所以申报人要提前从本行业的文件中了解具体的加分细则。
*** 享受什么待遇
国家关于 *** 、高级 *** 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 *** 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湖北省高级职称奖励办法,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 *** ,实行 *** 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 *** 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 *** 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 *** 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 、高级 *** 的福利待遇湖北省高级职称奖励办法;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 *** ,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 *** )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 *** 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 *** 、高级 *** 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 *** 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 *** 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 *** 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 *** 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 *** 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 *** 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 *** 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 *** 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 *** 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 *** 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 *** 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 *** 奖励机制,使 *** 、高级 *** 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 *** 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转发湖北省高级职称奖励办法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 *** 、高级 *** ,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 *** 、高级 *** ,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 *** 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 *** 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 *** 、高级 *** 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 *** 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 *** “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 *** 和高级 *** 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 *** 和高级 *** 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 *** 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 *** 、高级 *** 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 *** 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 *** 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 *** 、高级 *** 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 ***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 ***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 ***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 *** 、高级 *** 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 *** 、高级 *** 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 *** 等同高级工程师; *** 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 *** 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 *** 、高级 *** 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 *** 每月80元、高级 *** 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 *** 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 *** 、高级 *** 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 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 *** 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 *** 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 *** 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湖北省高级职称奖励办法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 *** 、高级 *** 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 *** 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 *** 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 *** 、高级 *** 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 *** 、高级 *** 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 *** 、高级 *** 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 *** 、高级 *** ,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 *** 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 *** 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 *** 、 *** 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 *** ,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5.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 *** 、高级 *** ,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 *** 与高级 *** 实行了 *** 补贴,珠海市给高级 *** 补贴25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8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 *** 和高级 *** 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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