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流动人口职改办职称证书能全国通用吗
关键是你湖北流动人口评职称的证书有没有人事局或者人事局职改办的章湖北流动人口评职称,没有就不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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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设区市的市辖区之间流动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公平对待、依法管理,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按照 *** 统一领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为主、各部门各司其职,单位与公民参与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健全省、市、县、乡(镇)、社区(村)五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以下简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受 *** 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流动人口的权益第八条 流动人口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和居住地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流动人口,禁止歧视流动人口。第九条 流动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人民代表大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参与居住地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参加居住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第十条 流动人口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以及接受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 公共就业服务。第十一条 与居住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有权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与居住地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平等对待。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传染病防治、儿童规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享受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 *** 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中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籍地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依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不得限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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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程序并取得报到证后,才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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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户籍类:借户口、还户口、补办户口、户籍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办理政审、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 报到证类: 改派、遗失补办
四、 党员类:预备党员转正、代缴党费
五、 档案类:档转递、升学提档、回原籍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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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三、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四、将第四十五条之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四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 *** 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 *** 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 *** 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五、将第四十七条之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之一款,并修改为:“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七、将第五十条之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 *** 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四)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八、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之一款之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之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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