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考入某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要从初级开始聘,合理吗?

这种情况肯定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去和单位争执,争执太多对你没有什么好处。一般来说,专业技术岗的首次定级,要么按常规来操作,要么按招考公告来操作,要么按人才引进方式来进行。以下为我们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的定级规定,题主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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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规情况下,专业技术岗如何进行首次定级?

①大专毕业,有一年的实习期,1年后转正后可定为员级13级,工作满3年后才能定为初级职称。

②本科毕业,有一年的实习期,1年后转正后可定为初级12级,评上后4年可以参加中级职称评定。

③硕士毕业,没有一年实习期,直接评定为初级12级,2年后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参评中级职称。

④博士毕业,没有一年实习期,直接评定为中级10级,2年后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参评副高级职称。

这种情况下的定级,主要结合个人学历、单位职称空缺情况,与个人以往工作经历没有太大关系。换句话说,你即使以前工作过10年,具有副高级职称,考入新单位后,还是可能定级为初级职称。

二、招考公告有具体明确,专业技术岗如何进行首次定级?

有很多事业单位在招考时,为了精准招到所需人员,在招考公告中对报考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也对职称定级进行了明确,这种情况下,就按照招考公告来操作。比如:招考公告中明确 “硕士可定中级职称、博士可定副高职称” 的话,那么首次定级就是 硕士定为中级,博士定为副高。

三、以人才引进方式,专业技术岗如何进行首次定级?

这种情况和第二种方式类似,也是为了精准招到所需人才,在招考公告中对工作经历、学历要求、定岗定位都进行了明确。比如招考公告中 “博士学历、具有会计事务所工作经历,首次聘任为副高级以上职称” 。那么首次定级肯定

这种情况下的定级, 对招录人员以往的工作经历予以承认,以前是副高级职称,至少可以评定为副高级职称;以前是正高级职称,肯定可以评定为正高级职称。

综上,题主是通过考试进入单位的,应该属于之一种情况,单位结合你的学历和单位职称空缺情况,给你评定为初级,是合理合规的。

请知道的明白人多给指点指点,单位的人事负责人员不知道是装糊涂还是真糊涂,非让我填个大学毕业生进入本单位满一年的初级聘任表,感觉太不合理了

那你就只干初级活儿就行

觉得不合理,为什么还要考入?

肯定合理。不用想为什么?所有的职业不都这样。

合理,存在即合理。事业单位职称聘任那是有相关文件规定的,而且是自上而下的。不是哪个人哪个单位拍拍脑袋就能决定的。

初级开始聘是合理的,但是实际操作也要看上级人事部门和当地人社局的明细规定。

像我们这边,只要你有中级证书,转正了就可以聘中级。

但是吧,你这个情况,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之一,单位有没有中级经济师这个岗位,很多单位没有设置经济师岗位啊,只有工程师、会计师。我们这好多年前开始,岗位调整,就不让设置经济师了。如果都没有这个岗位,怎么聘你呢?

第二,单位领导想不想聘你。比如说,有个同事,干了好多年了,平时兢兢业业干了不少活,盯着这个中级岗位很久了,就等证书考出来聘了。(大部分单位,就算有经济师岗位,最多也就只让留一个)你这边半路截胡了,人家肯定有情绪,领导总归要考虑先来后到和功劳的问题。

第三,上级人事部门和人社局让不让。这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区县有证书就可以聘,有的区县有另外的条件比如说这个岗位的工作年限、比如说所学专业和职称是否匹配。这个地方上是有自 *** 的,并且每个地方不一样。

感觉不合理的话,你可以不去,没人强迫你

看你单位有没有经济师空岗

[湖北省]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湖北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职称聘任公示能随便作废吗?

事业单位岗位职称聘任公式当然不能随便作废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除非有了严重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的违规行为才能作废,要不然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他是具有公信力的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初级会计师考试就可以聘吗

可以

事业单位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单位拟聘任级别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的专业技术岗位有空余指数。这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前提条件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没有空余岗位指数不能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

二是已经取得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了相级别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证书。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都可以聘任上岗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职称聘用问题

有,每个地方都有地方规定,评聘是分开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的,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用文件你有证,不等于能聘你,你有证,只能说明你满足这个职称的条件,但是岗位的聘用有规定,很多地方都是要求在初级岗位上工作了2年或者3年时间,才能升中级岗位

湖北省关于鼓励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创业的政策是什么?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 *** 、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 *** ,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 *** 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 *** 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 *** 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 *** 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更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 *** 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 *** 。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 *** 、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扩展资料

《武汉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离岗创业保留5年基本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以及保留基本工资等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用一系列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新政策举措,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台铺路”。

《办法》是国家授权我市先行先试的改革项目。《办法》细化了对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范围、期限、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人事政策。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同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与目前已出台离岗创业政策的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武汉在政策措施上更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支持。”

如我市放宽了适用范围和对象,目前,国家、省和外省市政策大多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武汉则放宽到除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对象从科研人员放宽至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离岗创业人员,最长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比国家规定的不超过3年更宽松,适当延长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而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减轻离岗创业人员的生活负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此外,我市还明确规定武汉事业单位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经批准可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这对于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否离岗创新创业是一大突破。

参考资料来源:

湖北省人社厅官网-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民网-武汉离岗创业保留5年基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