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

微信号:jy002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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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 工作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 *** 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六) *** 干部安置处(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 *** 干部综合服务处。

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 *** 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 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黄冈2014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公示

黄冈市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湖北省职改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4]77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职称重点改革事项

(一)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幼教职称系列合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设置正高至员级五个等级: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完善评价标准,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从今年起,按改革要求进行中小学职称评审。其中,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另行安排。

(二)按全省试行基层卫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推开基层卫生人员高级职称(简称“基卫高”)评审工作。“基卫高”评审纳入湖北省(黄冈)卫生高评委会范围,年度评审中一并实施。乡镇卫生人员既可按基层卫生人员职称改革方向参加“基卫高”评审,也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正常渠道评审。基层卫生人员中、初级职称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在划定合格线时予以倾斜。

(三)根据新一轮 *** 机构改革文件规定,省职改办撤消省计生高评委会,将计生专业纳入卫生系列继续评审。计生专业申报正高人员纳入省卫生高评委会评审范围,申报副高人员纳入设置在我市的卫生高评委会评审范围。

(四)按省职改办统一布置,做好我市技校教师系列正高级技校教师评审试点有关工作。

二、评审范围、对象和申报条件

下列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

(一)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4年度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标志,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从2014年起,试行省职改办2013年出台的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等23个专业的申报条件(见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政策法规—专技职称专栏中)。各单位可根据新的申报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推荐标准。

三、申报职数控制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

(一)今年全市事业单位仍实行申报总量控制。事业单位申报高、中级职数按黄职改办函[2014]1号通知要求执行。县市区职数分配要向乡镇基层倾斜,原则上保证每个乡镇至少有1个高级申报职数。

(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继续按鄂职改办[2008]29号文件通知要求执行。各专业高级职称的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中级职称水平能力测试按市职改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黄职改办函[2014]3号)文件执行。

高校、中专教师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以评教评学结果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其中,近两学年中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不得申报评审,高校不同申报类型教师均按此执行。各高校、中专学校要据此原则制定本校高、中级具体推荐方案。

2012年及其以后取得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今年评审有效。

四、年度评审工作要求

(一)全市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具体安排及进度见附件1。各中级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市职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各中评委办应在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前,将评审工作方案报市职改办审定。年度评审的中级评委会评委由市职改办主持从评委库中抽选。各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按省职改办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各地、各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统一使用省职改办规定的2014年版“职称信息管理系统”(省人社厅“职称评定”专栏下载中心下载)进行申报资料录入、汇总等。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今年暂不使用“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三)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每位申报人员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人员《一览表》必须在单位公开展示一周以上,并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3)。

(四)事业单位新安置在专业技术岗位的 *** 干部和党政群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比照同资历人员相应条件直接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五)围绕市、县骨干企业人才评价需要,对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继续组织开展中、高级职称特殊评审。

五、申报途径和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报途径

1、国有企事业单位有人事关系的人员,须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通过其他途径申报的,视为违规参评。

2、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须由用人单位推荐,经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 *** 机构或当地工商联组织申报,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民办学校等人事 *** 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可由用人单位申报,须经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 *** 机构审核。

3、中央在黄单位人员,应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市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高级职称的,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向相关评委会发出接受函,再报送评审材料;委托评审中初职称的,经市职改办批准后,参加本地职称评审。

(二)报送各专业高评会办公室的材料(中、初级参照执行)

A、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依照省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范本”(见附件4),报送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分别进行装订和装袋。主要包括:

1、经单位核实、使用2014年版《湖北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打印的《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

2、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持有省、市职改办统一下发的“评审单”;

3、个人和用人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的《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和公示证明一式两份,一份进评审材料,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没有提交承诺书和公示证明的不受理申报材料。

4、《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详细填写表格内容,不可复印。

5、经单位核实、使用2014年版《湖北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打印的《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份数按各高评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及电子文本。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原件由市职改办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

7、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考试合格证、成绩通知书复印件,原件由市职改办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免试审批表须提供原件。

8、2012、2013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登记表》各1份,提供《年度考核表》复印件的需经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9、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检索页,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个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一份。

B、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1、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2、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提交本人在本地连续一年缴纳社保的证明,及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3、申报高校教师、中学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交近一学期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两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C、对申报材料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其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申报人业绩材料经公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

(三)申报高、中级任职资格时,如有破格、转评、外语计算机免试、委托评审等情况的,按照《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申报中级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转评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一级,由各地职改办审批即可。

六、其它具体要求

(一)市职改办结合省职改办安排,已将本年度各专业高、中级水平测试、受理材料时间、评审时间予以公布(见附件1)。如所述安排有变动,以相关评委会办公室新的通知安排为准。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人事 *** 机构要在全市统一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各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

(三)各地、各单位要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有推荐程序不当、弄虚作假的,对参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情况严重的对当事人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继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审核人员要在业绩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从今年开始,申报中级职称人员有关证书及业绩原件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县一级,由各县市区负责审核确认。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有关证书及业绩原件审核程序不变。

[湖北省]湖北职称改革办,湖北省职称改革

2016医古文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鄂人社考[2015]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湖北职称改革办的通知》(鄂职改办〔2007〕4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北职称改革办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湖北省职称医古文、古汉语等级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和对象

从事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可参加湖北省职称医古文、古汉语等级考试。

二、考试语种、级别及适用范围

(一)考试语种:医古文、古汉语。

(二)考试级别:医古文、古汉语均分A、B、C三个等级。其适用范围分别为:

A级:适用于卫生系列中申报高级职称;或文物博物专业中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B级:适用于文物博物中申报副高级职称者;或卫生系列中申报中级职称者;或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申报高级职称者。

C级:适用于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职称者;或文物博物申报中级职称者。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湖北省职称医古文、古汉语等级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址:),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的语种、级别。请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省直或相应市州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须准确、完整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近期1寸电子彩色登记照(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内,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

考生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省直考生经省人事考试院网上信息审核,市州以下考生经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网上信息审核后,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5年12月10日9:00~12月29日16:00

(二)网上信息审核时间

2015年12月10日9:00~12月30日16:00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5年12月10日9:00~12月31日16: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6年3月18日9:00~3月26日9:00

准考证打印网址:(湖北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6年3月26日 上午 9:00~11:00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医古文、古汉语各级别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并可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

六、考试信息管理及代码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80.湖北省职称医古文、古汉语等级考试

1.A级

08.医古文

1.医古文

09.古汉语

1.古汉语

2.B级

08.医古文

1.医古文

09.古汉语

1.古汉语

3.C级

08.医古文

1.医古文

09.古汉语

1.古汉语

七、参考教材

报考人员可根据需要到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楼二楼服务大厅购买参考教材。

八、考区设置

湖北省职称医古文、古汉语等级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九、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每人61元。

考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按要求培训监考人员,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2017年湖北省二级建造师的合格分数线出来没?

武汉华鼎时代官方告诉你,2017年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法规55,实务60,管理66,考过了,等取证通知出来就可以取证了

黄冈市2022年职称评定

关于黄冈市2022年职称评定如下: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职称改革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45号)要求湖北职称改革办,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湖北职称改革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范围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湖北职称改革办,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湖北职称改革办;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申报渠道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人员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填写2022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限制。由用人单位、人事 *** 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 *** 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2020年湖北武汉执业药师报名通知!

根据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发布的“2020年湖北武汉执业药师报名等考试工作的通知”:

2020年湖北武汉执业药师报名时间:2020年8月8日9:00—8月16日20:00

2020年湖北武汉执业药师资格审核时间:2020年8月8日9:00—8月18日17:00(网上注册核验),2020年8月14日—8月18日(现场人工核验)

2020年湖北武汉执业药师缴费时间:2020年8月8日9:00—8月19日18:00

2020年湖北武汉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时间:2020年10月19日9:00—10月25日14:00

下面是完整的通知内容:

关于组织参加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鄂人社考〔2020〕10号”文件精神,经与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定,现将我市组织参加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人事考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及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二、报考条件、报名程序、收费标准

我市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报名程序、收费标准等均按照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20〕10号)执行,详情请查阅“湖北人事考试网”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栏目(网址:)。

三、报名日程安排

报名日程安排与湖北省一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0年8月8日9:00—8月16日20:00。

(二)网上注册核验时间。

2020年8月8日9:00—8月18日17:00。

(三)现场人工核验和资格审核时间。

2020年8月14日—8月18日(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四)网上缴费时间。

2020年8月8日9:00—8月19日18:00。

(五)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0年10月19日9:00—10月25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 target="_blank"(中国人事考试网)。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需与报名证件保持一致)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四、现场资格审核地点及咨询 ***

我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开展,以网上审核为主、现场审核为辅。请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信息,间隔1天左右时间后,查看网上审核是否通过;或根据审核提示信息,再到现场审核。

报考人员参加现场审核时,应服从现场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保持1米距离有序排队,避免拥挤扎堆。

现场审核地点: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一楼大厅)。

报名咨询 *** :

027—65395429(咨询时段:8月8日—18日工作日)

027—85312731(咨询时段:8月8日—13日工作日)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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