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定?

公务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 *** 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湖北省公职律师评职称,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湖北省公职律师评职称,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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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湖北省公职律师评职称;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中小学教师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什么是“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这些职称评定都有什么具体标准啊?

一级律师,据律师工作需要设置的律师职务之一,属更高一级职务。

其职责为湖北省公职律师评职称: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 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研究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级律师,中国根据律师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律师职务之一,属高级职务。

其职责为: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 *** 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级律师,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一般湖北省公职律师评职称了解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家和本省律师实务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

扩展资料: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一级律师任职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二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级律师任职条件: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3)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参考资料来源:一级律师-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二级律师-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三级律师-互动百科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湖北省]湖北省公职律师评职称,湖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怎么分等级?

律师等级分为三等四级,三等即高级律师(对应的学术职务为教授、副教授)、中级律师(对应的学术职务为讲师)、初级律师(对应的学术职务为助教);四级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律师(高级律师一般要求律师具有15--20年的执业经验方可申报);三级律师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一般要求律师具有5--7年的执业经验方可申报);四级律师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一般要求律师具有1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方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