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执业药师应该评职称吗
执业药师应该评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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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西药士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参加中、西药师资格考试取得中、西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参加中级主管中、西药师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这里担任某种职务指的需要考上这个职称几周年后才可以考下一级别。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制度是我国继注册会计师制度后,建立的第二个行业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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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执业药师证是否可以办理中级职称证书
不行!
职称评定分硬件分和软件分两部分,硬件分包括符合条件的学历、年限按照一定的计分 *** 计算出其硬件分数;软件分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种荣誉,获奖按照一定的计分 *** 计算出其软件分数。两者相加计算出总分,再按照一定的评定 *** 评定职称。而执业药师证不再评定职称的条件范围内。
中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执业药师可评职称吗?
2017年年初,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要健 *** 称制度体系。此后,上海市出台新规,将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并指出,对于取得执业药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与资格有别,但价值更高。类比医师来看,医师职称意味着医师的地位以及水平,当然也显示了医师的价值(获得更高的报酬)。如今,执业药师即将拥有和医师一样的职称体系。那么,这将意味着根据执业药师的职称等级获得更高的报酬以及社会地位。
执业药师也可以评职称,你知道吗
执业药师是执业资格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由药监局认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的主要标志)是职务名称,由卫生部认定。这次新政把执业药师从执业资格跳到职称上面。这不仅仅是对执业药师工作和能力的新定义,这也意味着根据药师职称的等级划分,无论是工资待遇还是社会地位都要有明显的提升。
执业药师如何评中级职称?
去年8月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了《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有提到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
符合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如何评药师职称?有什么条件?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确保药品质量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湖北省执业药师证评定职称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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