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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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 工作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 *** 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六) *** 干部安置处(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 *** 干部综合服务处。
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 *** 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 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2022年湖北中级会计职称放发电子证书!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实行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切实提升职称领域政务服务质效。
入口在哪儿:
实施范围
从2021年度开始,全省范围内经各有关单位批准取得的高、中、初级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
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发放的原纸质证书继续有效。
原纸质证书因遗失、损坏、证书信息有误等情形需申请补发的,按程序审核、录入相关职称信息数据后制发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使用效力
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或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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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省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预测
2021年湖北省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2021年湖北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021年湖北省职称监督机构,广大考生可参考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信息:
全省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30日,每天8:00-20:00进行网上填报信息和缴费。资格审核时间为上述日期内2021年湖北省职称监督机构的工作时段(含双休日),具体请向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咨询。为确保已经填报信息和资格审核的人员报名成功,考虑到系统对账等工作需要,报考人员缴费最终截止时间延至2019年12月1日20:00。
根据历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预计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2020年11月份进行,报名简章将于10月份公布,想要报名初会的各位考生,请大家及时做好报名准备哦!
2021年湖北省初级会计职称网报程序
1.报名准备。报考人员应持有中国银联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需提前准备好电子登记照片,照片文件格式、大小等应符合报名系统要求。照片应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电子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照片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参加考试。
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作为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使用的照片。因此,报考人员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以免影响后续报名操作。
2.登录网站。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2021年湖北省职称监督机构了解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对照报名条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后,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3.填报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照片,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在岗在职报考人员应按工作所在地、在校学生按学籍所在地,其2021年湖北省职称监督机构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市(州)、县(区)。
4.资格审核。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监督。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本次考试不受理中介机构或2021年湖北省职称监督机构他人 *** 报名。
5.网上缴费。请报考人员通过网上银行及时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慎重操作,勿重复缴费。
6.准考证打印。报考人员应于2020年4月26日至5月5日期间每日8:00至20:00,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应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须清晰无误。错过上述准考证打印时间的,请于5月8日9时后上网补打。报考人员应注意及时打印准考证,以免错过考试时间。
注意事项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办理退考;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报考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报考人员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费并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所填报的报名信息,报名期间可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能再改动报名信息。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21年湖北省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预测,希望能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内容,请大家及时在本平台进行查看哦!
湖北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定
可以的。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见附件1)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时间原则上在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自主评审单位除外)。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渠道和方式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 *** )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 *** 人员。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可由用人单位、人事 *** 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被派驻我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
(三)自由职业人员,由人事 *** 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高级职称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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