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初级会计师考试就可以聘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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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单位拟聘任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有空余指数。这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前提条件,没有空余岗位指数不能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

二是已经取得了相级别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证书。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都可以聘任上岗会计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湖北省]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湖北省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湖北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分三个等级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每一等级有不同条件。助理级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

1、大学本科毕业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中级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高级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有哪些规定

事业单位聘任工作主要依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和《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人社秘〔2010〕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三、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根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完成人员定岗、定级、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

3、对聘任存在的问题,可向单位纪检、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反映。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是介于 *** 与社会之间的社会服务性组织。中国事业单位共有130多万个,职工近3000万人,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新闻传媒等行业,是中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19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2009年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争取年内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公开 *** 制度,把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口关”。

具备条件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程序 ***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 *** :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 *** 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 ***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 *** 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 *** 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七)订立聘用合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聘任

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一、 *** 表明事业单位聘任有以下规定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

1、实行评聘分开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对符合聘任条件人员,根据个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群众认可等四个方面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3、综合考评得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分值权重分别按2:2:3:3计算总分。

4、工作实绩。主要对进入现单位后个人所获奖励或荣誉称号、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1)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20分;

(2)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15分;

(3)获得无锡市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10分;

(4)获得宜兴市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5分。

(5)奖励或荣誉称号限各级党委或 *** 授予,或业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授予;

5、群众认可。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对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测评结果折算计分。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的,另加5分,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的,另加3分。

6、每年6月份统一进行职称聘任。按本人申请、理论考核、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总分在60分以上的人员提交局长办公会商定聘任。对拟聘任人员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局长办公会进行复核。

7、关于事业单位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

(1)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2)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 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8、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一、竞聘基本原则

1、实行评聘分开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对符合聘任条件人员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根据个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群众认可等四个方面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3、综合考评得分采用分项累计计分制。

二、聘用程序

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所务会评审——单位聘任”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基本条件

参加竞聘的人员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纲领,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湖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规定

2.具有良好的品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与竞争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此条不适用在管理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勇于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清正廉洁,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此条不适用在管理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拓展资料:召开竞聘上岗述职和民主测评会议,由所领导班子和所务会委员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竞聘上岗人员进行测评并量化计分,其中,所领导班子评价权重占60%,所务会委员评价权重占40%。计分公式为:民主测评分=所领导班子评价总分/所领导班子评价人数×60%+所务会委员评价总分/所务会委员评价人数×40%。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鄂人(2000)168号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8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1104 次

鄂人社规〔20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报省 *** 审批。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审批。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二级审核委员会,省三级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州)人社局)可参照组织初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总体控制。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

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首次设置岗位数额原则上分别按经认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15%以内确定,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七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社局应向省人社厅上报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取消其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所设置的相应岗位随之核销。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分解下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拟设数额的,方可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已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申报二级岗位: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之一层次人选的;

(三)得到业内公认,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申报二级岗位具体参考条件将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三级岗位申报条件,由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和各行业指导意见拟出,经市(州) *** 同意,报省人社厅审定。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考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拟定本单位(部门)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报省人社厅审定。在武汉市外的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三级岗位,经省直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社厅核准后,也可参照所在市(州)申报条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二级岗位人选逐级上报至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

第十四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局对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后,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其中市(州)人选须经市(州) *** 同意,以市(州)人社局名义上报。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 *** 审批。

第十六条省直属事业单位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

第十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市(州)人社局,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事业单位经市(州)上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

第十八条市(州)人社局初审各部门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情况并综合排序,经市(州) *** 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同时将市(州) *** 对上述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选有关意见,分别函复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将市(州)人社局对本行业人选函复情况分别报至省直对口主管部门;省直对口主管部门将市(州)及省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选集中审核后,提出综合排序建议,报省人社厅。

第二十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三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省直各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三级岗位人选进行综合审定批复。

第二十一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推荐人选原则上每年申报核准一次。其具体申报审批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批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各单位聘任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二十三条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有关规定,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为重点,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创新创造等专业业绩和水平。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时点一致时,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予一年的保留期;保留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其所在单位的相应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按有关规定随之核销。

第二十五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

第二十六条二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逐级报省人社厅核准。三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全省向国家推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全省二级岗位聘任人员中产生。一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销有关事业单位二级岗位数量。

第二十九条省委、省 *** 实施重大人才项目引进的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省委、省 *** 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可实时申请特别设置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特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不计入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结构比例,其岗位及人选核准程序暂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特设二级、三级岗位人员完成聘期任务后,到期核销该岗位。

第三十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市(州)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人社厅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国家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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