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第三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湖北省人民 *** 设立的省级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人民 *** 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省人民 *** 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第四条 省人民 *** 授权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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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3。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省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第五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惠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第六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惠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七条 申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本省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省实际问题而由省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省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参加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申报。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第十一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省评审委员会成员2/3以上的选票。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省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省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决定。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第十五条 经评选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省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省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省人民 *** 批准授奖。第十六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第十七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我需要评选职称,而职称要求省级或者国家级期刊,在网上找到CSCD期刊,这个符合要求吗
什么是权威期刊? 权威期刊没有固定的标准湖北职称社会科学,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湖北职称社会科学,但制定标准都有一个大致的原则,如国家权威学术期刊的原则是湖北职称社会科学:
1.国家行业主管部委或全国行业学会主办的主要刊物。
2.刊物在同行读者中影响较大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
2.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或者国家重点大学主办的学术期刊。
3.国家级权威学术期刊,必须是CSCD,CSSCI引文数据库中本学科领域名列前茅的期刊。
4.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已认定为国家级权威学术期刊。
有些行政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如对学术水平有更高要求,可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所列期刊的范围内,选出部分权威性较高的学术期刊,作为本部门或单位认定的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如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所列的权威期刊目录如下:
国内权威期刊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1. 哲学研究
43. 物理学报
85.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2. 中国社会科学
44. 中国科学·B辑
86. 工程热物理学报
3. 中国法学
45. 化学学报
87. 高能物理与核物理
4. 法学研究
46. 地理学报
88. 原子能科学技术
5. 民族研究
47. 地质学报
89. 力学学报
6. 求是
48. 地质科学
90. 机械工程学报
7. 国际问题研究
49. 地质论评
91. 仪器仪表学报
8. 人民日报·理论版
50. 天文学报
92. 中国农业科学
9. 光明日报·理论版
51. 气象学报
93. 作物学报
10. 自然辩证法通讯
52. 海洋学报
94. 土壤学报
11. 马克思主义研究
53. 海洋科学
95. 园艺学报
12. 中国语文
54. 空间科学学报
96. 畜牧兽医学报
13. 文学评论
55. 地球物理学报
97. 植物病理学报
14. 文学遗产
56. 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98. 林业科学
15. 文艺研究
57. 古生物学报
99. 植物保护学报
16. 外国文学评论
58. 动物学报
100. 水产学报
17. 外语教学与研究
59. 植物学报
101. 农业工程学报
18. 中国翻译
60. 动物分类学报
102.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19. 中国音乐学
61. 植物分类学报
103. 中国公共卫生学报
20. 音乐研究
62. 昆虫学报
104. 中华放射学杂
21. 美术
63. 遗传学报
105. 营养学报
22. 美术史论
64. 生理学报
106. 解剖学报
23. 历史研究
65. 微生物学报
107. 中华病理学杂志
24. 中国史研究
66. 生物工程学报
108. 中华医学杂志
25. 近代史研究
67. 实验生物学报
109. 中华内科杂志
26. 世界历史
68. 导航学报
110. 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
27. 考古学报
69. 环境科学学报
111. 中华外科杂志
28. 中国图书馆学报
70. 系统科学与数学
112. 中华妇产科杂志
29. 教育研究
71.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113. 中华儿科杂志
30. 心理学报
72. 煤炭学报
114. 中华耳鼻喉科杂志
31. 体育科学
73. 石油学报
115. 中华眼科杂志
32. 经济研究
74. 测绘学报
116. 中华皮肤科杂志
33. 经济科学
75. 化工学报
117.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34. 中国经济史研究
76. 建筑学报
118. 中国医药学报
35. 世界经济
77. 水利学报
119. 中医杂志
36. 数学学报
78. 土木工程学报
120. 中西医结合杂志
37. 中国科学·A辑
79. 铁道学报
121. 中国针灸
38. 数学年刊·A 辑(B辑)
80. 金属学报
122. 中国骨伤
39. 数学进展
81. 硅酸盐学报
123. 药学学报
40. 科学通报
82. 自动化学报
124. 中国药理学报
41. 计算数学
83. 电子学报
42. 计算机学报
84. 半导体学报
湖北省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导语:获奖成果体现的先进的教育思想、先进的教育行为本身就是优质的教育资源。下面是我收集的湖北省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之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总书记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讲话精神,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1999年湖北省人民 *** 186号令颁布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黄石市人民 *** 设立的市级奖。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 *** 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 *** 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第四条 市人民 *** 授权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 坚持以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为重点、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原则;
(五) 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 本市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 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 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 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 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 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 县(市)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 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审、评审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 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 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 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 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五条 经评选的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奖办公室投诉,并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 *** 批准授奖。
第十六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黄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黄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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