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湖北职称人才引进中介的基础性作用湖北职称人才引进中介,规范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 *** 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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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者兼营的组织。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应当将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放有序,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才通过 *** 、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和发挥作用,加强人才宏观调控,采取措施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贫困地区流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许可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延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省属单位、中央在鄂单位、省外单位在本省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湖北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设区的市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省境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八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 *** 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 *** ;(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事 *** 服务。从事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及相关证件;(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人才服务 *** ,发展公益性人才服务业务。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受理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举报、申诉的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人才 *** 与应聘第十五条 人才应聘和用人单位 *** 人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二)人才交流会洽谈;(三)利用各类媒体发布人才 *** 、求职信息;(四)人才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湖北省]湖北职称人才引进中介,武汉人才中介公司

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保障人才和用人 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 *** 、应聘,人才中介机构从 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通过人才市场应聘的人员应当是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 人员。第三条 人才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用人单 位与人才的双向选择和人才的有序流动。第四条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鼓励人才向本市重点加强的地 区、行业、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研究项目流动,促进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 织实施。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人才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

(三)培育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体制;

(四)指导、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查处人才市场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五名以上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经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人事 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禁止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第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智力引进、输出;

(三)举办人才交流会;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代办出国、出境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等工作,并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 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 *** 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 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三章 人才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 *** 人才自 *** 。

用人单位 *** 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 *** *** ;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 *** ;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启事 *** ;

(四)通过人才信息 *** *** ;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 *** *** ,应当与 *** 机构签订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第十六条 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人才交流会的主办者应当对与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 *** 活动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计算机公众信息 *** 等形式发布的人才 *** 信息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歧视性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人才 *** 信息的,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十八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要求离开原单位的,须按人事管理规定或者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调剂人才余缺,对人才流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中介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包括人才 *** 会、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下同)、用人单位 *** 以及个人应聘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才市场的管理;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本辖区实施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出具人才 *** 广告发布证明;

(三)负责管理本辖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第六条 人才市场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中介机构总量控制、适度发展;人才自主择业、有序流动;单位自主择人、依法使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第二章 中介机构审批与管理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有5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必备的经费、设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单位,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含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二)申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四)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资金来源证明。第九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过批准。

中央、外省在鄂单位,省属单位以及本省范围内跨市(含自治州,下同)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或市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对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严格审查考核,并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当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湖北省人才流动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许可证》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十一条 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中介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接受年度审核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业。

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上一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地区年度审核验证登记表。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岗前专业培训,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培训合格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湖北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为各类人才介绍职业;

(三)组织培训;

(四)组织智力开发等活动;

(五)开展人才测评;

(六)其他经批准的服务项目。第十四条 非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第三章 人才 *** 第十五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人才开发交流机构或经批准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主办单位必须对 *** 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交流会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业务范围;

(四)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保障 *** 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禁止 *** 单位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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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后高级职称按人才引进医院编制好。最近几年时间,在很多地区都推行了人才引进的政策,只需要符合岗位设置的条件,经过简单的面试以后,就可以直接去事业单位工作,能够享受当地的人才引进补贴,还能够获得比较好的发展前景,这是很多青年都选择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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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人才公司算是武汉更好湖北职称人才引进中介的人才公司了,其他的小中介建议湖北职称人才引进中介你别去找了,没什么用处,而且蛮多打幌子骗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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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级工程师职称如何办理,中介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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