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2022年职称评定

关于黄冈市2022年职称评定如下: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4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范围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申报渠道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人员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填写2022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限制。由用人单位、人事 *** 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 *** 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湖北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定

可以的。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省民营企业职称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湖北省民营企业职称制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见附件1)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时间原则上在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自主评审单位除外)。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渠道和方式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 *** )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 *** 人员。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可由用人单位、人事 *** 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被派驻我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

(三)自由职业人员,由人事 *** 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高级职称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湖北省民营企业职称制,民营企业 评职称

民营企业的职称证国家认定吗

不认可。

我国只有 *** 人社部门评审的技术职称,才是国家认可,全国通用的。民营经济组织评的职称,国家是不认可的。

或者国企央企之类的职称也是被认可的。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规定: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发布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企业自主展开职称自主发职称证书

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职称证书。

其中: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属厅(局)级单位核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县(处)级单位核发。

自主制订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自主发放聘任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三亚市人民 *** -高层次人才认定政策21问

2022-07-15

目前,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Y、自然科学研究人Y、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Y、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的职称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下面就以工程技术人Y为例做一重点说明。

畅通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不断拓宽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确保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专Y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建立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现有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加强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初、中级职称认定工作中应做到及时受理、集中办理。

积创造条件,逐步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曲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建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现有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加强民营企业专业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Y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属地化、专Y化、规范化”原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探索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可遴选专Y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Y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人才资源密集、技术实力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对社会化评审机构和自主评审民营企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之一条 为大力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经营方向,依法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归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政策指导、信息服务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设施、设备;

(三)有合法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能独立开发、生产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或具有独立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能力。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变更、终止等登记事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外,还应及时报原认定机关备案。第八条 单位、个人可以合法拥有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占的股权比例由出资各方依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九条 国有科研、开发机构在保证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改组为民营科技企业。

改组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科研、开发机构,可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支持建立各种形式的、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及担保机构,鼓励发展民间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建立风险投资及担保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参与 *** 采购招标、发展公用事业、有关农业和扶贫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承担 *** 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证券市场推荐上市以及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研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应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纳入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评选范围;被授予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民营科技企业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兴办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等科研、开发机构,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联营、参股、购买、兼并等方式对国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有关科技开发机构进行资产重组或合作经营,并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可以建立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园区,当地人民 *** 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鼓励政策。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需要出国(境)进行科技考察、交流、展览和有关商务活动,经所在地 ***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办法审批。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其投资主体及其资本构成,采用独资、合伙、股份合作、公司等组织形式。

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及本省 *** 规定的各种收费、集资和罚款。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劳动人事、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办的实行民营机制的科技企业,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认定资格,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并追回其享受优惠待遇所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