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权威期刊?
什么是权威期刊? 权威期刊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但制定标准都有一个大致的原则,如国家权威学术期刊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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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行业主管部委或全国行业学会主办的主要刊物。
2.刊物在同行读者中影响较大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
2.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或者国家重点大学主办的学术期刊。
3.国家级权威学术期刊,必须是CSCD,CSSCI引文数据库中本学科领域名列前茅的期刊。
4.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已认定为国家级权威学术期刊。
有些行政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如对学术水平有更高要求,可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所列期刊的范围内,选出部分权威性较高的学术期刊,作为本部门或单位认定的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如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所列的权威期刊目录如下:
国内权威期刊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1. 哲学研究
43. 物理学报
85.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2. 中国社会科学
44. 中国科学·B辑
86. 工程热物理学报
3. 中国法学
45. 化学学报
87. 高能物理与核物理
4. 法学研究
46. 地理学报
88. 原子能科学技术
5. 民族研究
47. 地质学报
89. 力学学报
6. 求是
48. 地质科学
90. 机械工程学报
7. 国际问题研究
49. 地质论评
91. 仪器仪表学报
8. 人民日报·理论版
50. 天文学报
92. 中国农业科学
9. 光明日报·理论版
51. 气象学报
93. 作物学报
10. 自然辩证法通讯
52. 海洋学报
94. 土壤学报
11. 马克思主义研究
53. 海洋科学
95. 园艺学报
12. 中国语文
54. 空间科学学报
96. 畜牧兽医学报
13. 文学评论
55. 地球物理学报
97. 植物病理学报
14. 文学遗产
56. 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98. 林业科学
15. 文艺研究
57. 古生物学报
99. 植物保护学报
16. 外国文学评论
58. 动物学报
100. 水产学报
17. 外语教学与研究
59. 植物学报
101. 农业工程学报
18. 中国翻译
60. 动物分类学报
102.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19. 中国音乐学
61. 植物分类学报
103. 中国公共卫生学报
20. 音乐研究
62. 昆虫学报
104. 中华放射学杂
21. 美术
63. 遗传学报
105. 营养学报
22. 美术史论
64. 生理学报
106. 解剖学报
23. 历史研究
65. 微生物学报
107. 中华病理学杂志
24. 中国史研究
66. 生物工程学报
108. 中华医学杂志
25. 近代史研究
67. 实验生物学报
109. 中华内科杂志
26. 世界历史
68. 导航学报
110. 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
27. 考古学报
69. 环境科学学报
111. 中华外科杂志
28. 中国图书馆学报
70. 系统科学与数学
112. 中华妇产科杂志
29. 教育研究
71.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113. 中华儿科杂志
30. 心理学报
72. 煤炭学报
114. 中华耳鼻喉科杂志
31. 体育科学
73. 石油学报
115. 中华眼科杂志
32. 经济研究
74. 测绘学报
116. 中华皮肤科杂志
33. 经济科学
75. 化工学报
117.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34. 中国经济史研究
76. 建筑学报
118. 中国医药学报
35. 世界经济
77. 水利学报
119. 中医杂志
36. 数学学报
78. 土木工程学报
120. 中西医结合杂志
37. 中国科学·A辑
79. 铁道学报
121. 中国针灸
38. 数学年刊·A 辑(B辑)
80. 金属学报
122. 中国骨伤
39. 数学进展
81. 硅酸盐学报
123. 药学学报
40. 科学通报
82. 自动化学报
124. 中国药理学报
41. 计算数学
83. 电子学报
42. 计算机学报
84. 半导体学报
湖北省高校教师以考代评条件
湖北省高校教师以考代评必须经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的评审推荐。根据湖北省职称评审、岗位设置、教师分类改革等有关政策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为促进学校转型发展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尤其是教师队伍建设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 工作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 *** 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六) *** 干部安置处(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 *** 干部综合服务处。
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 *** 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 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北京工商大学平副教授走绿色通道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做好2021年度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作者: 浏览次数:1977
武纺大职改〔2021〕5号
校内各单位:
为深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落实高校评审自 ***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才环境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形成按能力上岗、按贡献取酬的人才评价导向,培养和造就更多的“真学者、好老师”,不断提高科研服务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5号)、《湖北省2021年职称工作要点》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我校《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意见》(武纺大科〔2018〕5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开设绿色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有损师德行为的教师不得申报。
2.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中项目应为主持人(不含获批后撤项的项目),论文为排序之一的之一作者和之一通讯作者。
3.申报人员须满足《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修订)的通知》(武纺大职改〔2016〕2号)中规定的教学条件等,同时符合《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的申报评价标准、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评审相关政策。
(二)教授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者,可以申报教授。
1.高层次的奖项
(1)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限排序前5名),或全国美展奖(优秀奖及以上,限排序前2名),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排序前3名,二等奖限排序前2名,三等奖限排序第1名),或国家专利奖优秀奖及以上(限排序第1名)。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限排序第1名),或省级社科奖一等奖(限排序第1名),或省级美展银奖及以上(限排序第1名),或体育类教师带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冠军的主教练。
(3)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不限排名)或二等奖(限前5名);荣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限排序第1名)。
(4)荣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省级)分小组一等奖。
(5)作为之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范围的国家级竞赛一等奖1项。
2.高级别的项目
(1)获批以下国家级项目1项。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子课题)、国家重大专项(含子课题)、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含子课题)、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地区和其它1年期项目等除外)、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专项,不包含青年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或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教育部新文科研究与实践项目、教育部现代产业学院项目、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
(2)获批以下国家级项目2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青年、地区和其它1年期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后期资助项目。
(3)作为专业或专业建设负责人,获国家级一流专业立项。
(4)作为课程负责人,获国家级一流课程认定。
(三)副教授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者,可以申报副教授。
1.高层次的奖项
(1)国家科技成果奖、全国美展奖提名奖及以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均不限排名。
(2)省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限排序第1名)、省级社科奖二等奖及以上(限排序第1名)、省级美展铜奖及以上(限排序第1名),或体育类教师带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前三名的主教练、省级赛事获冠军的主教练。
(3)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不限排名)或二等奖(限排序前5名);荣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限排序前3名)或二等奖(限排序第1名)。
(4)荣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省级)分小组二等奖。
(5)作为之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范围的国家级竞赛二等奖2项,或指导学生获得“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湖北省金奖1项。
2.高级别的项目
(1)获批以下国家级项目1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青年、地区和其它1年期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后期资助项目。
(2)作为课程负责人,获省级一流课程认定。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职称评审材料(具体见《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并向所在二级单位职评工作小组报名。
(二)单位推荐
二级单位职评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对申报人员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推荐至校职改办(设在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
校职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二级单位提交的申报人员材料,对拟提交评议的申报人员的申请表、综合材料一览表和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提交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四)学术委员会评议
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现场述职答辩,述职内容包括符合申报条件情况及本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时间5分钟/人。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的理论与业务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投票表决是否同意申报人员进入校评委会评审。赞成票不少于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五)校高评委会评审
经学校审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进入校高评委会评审。校高评委会对绿色通道申报人员评审实行三个单列,即单设指标、单列标准、单独评审,对同时符合学校职称申报教学科研条件的申报人员予以倾斜。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有业绩成果的署名单位须为武汉纺织大学。
(二)申报人员成果计算时间以上一级职称评审当年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三)绿色通道申报人员同一职称级别至多可申请一次,允许申报人员在成功申报副高级职称后再次申报正高级职称。
(四)本通知由校职改办(设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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