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2022年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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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45号)要求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范围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申报渠道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人员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填写2022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限制。由用人单位、人事 *** 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 *** 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湖北省医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cp]湖北省医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一、副主任医师学历资历要求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年以上,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七年以上,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九年以上,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论文业绩成果如下其一:
(1)译著一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2)核心期刊icon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二篇:
(3)在重要学术刊刊上论文二篇。
(4)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本专科生通用教材的主要参编者
四、科技核心分享:
《实用皮肤病学杂志》
(2021)复合影响因子:0.552
(2021)综合影响因子:0.476
出版周期:双月
ISSN:1674-1293
CN:11-5654/R
职称分三级,分别是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又分副高级和正高级。在影响升职、工资评定的各种因素中,正高职称iconicon往往具有很大的权重。
那么结业,评职,所需了解的核心期刊、期刊、专利有哪些呢?
1.SCI,SSCIicon,ISTP,EI,CSSCI ,C刊,南核,北核、科核
2.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3.各专业普刊、学报、核心论文
4.硕论、博论
5.学术专著、教材、独著
湖北省2017年助理工程师评定报名条件中高级职称评审流程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6年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中专(本专业)、大专(非本专业)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 具备本专业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的基本知识;
(3) 具备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能力。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湖北省高管职称评审办法;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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