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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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机构改革是否会对中级职称的聘用带来影响?

本次机构改革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发布了,可以看出来其实 对于职称聘用没有什么影响。

这次机构改革,针对的主要是党委和 *** 的相关部门,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 调整优化党政机构和职能,对于事业单位没有很大影响。 与职称有关的改革主要是现在全国都在推进的分类事业单位改革 ,不过这个改革的主要目的是 根据 社会 功能的不同 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在改革中, 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 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单位中的部分人员会转为行政编制, 行政机构中就不需要职称了 ,因此中级职称也就不能聘用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将转为企业,在企业中就没有职称聘用了,但 部分企业中有职称是可以增加工资的 ,部分企业职称是没有用的。

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 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改革对于职称聘用并没有影响。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肯定会对职称的聘用产生影响。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所有事业单位将全部完成分类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部取消,根据职能需要改行政或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改公益;公益类事业单位主体保持现状,部分职能相近的归并整合,少部分主要职责是经营或收费的,改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部改企。几类事业单位改革共同方向就是精简,该撤的撤,该并的并,该合的合,机构和编制都会比以前减少,对职称岗位也会造成冲击。

1、单位不涉及合并和职能划转的,岗位不变,职称聘任保持原状;

2、单位涉及到职能划转的,相关岗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划转到新的单位,岗位数量不减,职称聘任不受影响,如若岗位减少,将按照新的岗位需求重新竞聘职称人员,或出现不能继续评聘职称的案例;

3、单位归并整合的,先前的职称岗位变动会比较大。比如两个单位合并,本来各有10个中级岗位,合并后可能只有16个中级岗位,原来就有4个中级职称无法聘任到岗,职称竞聘会更加激烈。

机构改革对事业单位和岗位都会有新的要求,不过无论怎么改,稳定是之一原则,改革不会简单剥离干部编制和待遇,造成新的矛盾。因此,职称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即便没有聘任到岗,按规定也会保留相应的职称待遇给予过渡,待岗位出缺续聘。在重新聘任到岗前,工资待遇不变,但因为无法聘任到岗没有任职经历,对于职称的下一步晋升会产生一定影响。这是机构改革对职称人员无法到岗最直接的影响。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职称的聘用是有影响的。

大家知道,职称聘用和领导配备一样,都是有职数或岗位要求的。每个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岗位设置规定,比如,有的单位只设置了两个中级职称岗位,那么该单位只能有两人可以聘用为中级职称,其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他人就算通过了中级职称资格证书考试,也是不能聘用的。

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肯定会影响岗位的设置,也就是影响职称的聘用。机构改革后,单位会根据新的职能重新设置岗位,而不是简单的把原单位的岗位想加。比如,A单位改革前设置2个中级职称岗位,B单位改革前也设置2个中级职称岗位,如果A、B两个单位因机构改革合并了,那么合并后的单位会重新设置岗位配备,而不是简单的将A单位原来的2个岗位和B单位原来的2个岗位相加。并且,更重要的是,如果单位合并了,岗位设置并不会增多。而相反,合并后的单位人数更多,竞争更激烈。

不过,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已经聘为中级职称的人员,有可能仍然保留原来的职称,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逐步进行消化。

总之,机构改革对职称的聘用是有影响的,只不过有的地方掌握的政策多少会有区别。

机构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是否会有影响,主要是看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精简机构和编制,优化服务,提质增效。机构和编制少了,相应的职称评定比例构成的基数少了,职称名额也就少了,这是一一对应的。但从事实上来讲,事业单位改革,受影响最小的是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由于他们承担的是公益服务和行政支持辅助职能,编制和职称都不会受到冲击,只是原来的单位和岗位可能会发生变化而已。

真正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使用。按照2017年通过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高校取消编制,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这部分机构中的正式在岗在编人员,其原来使用的编制会被回收,不再使用,人员管理实行聘用合同制,编制也实行备案管理制。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包括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内,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者随企改制,对个人前途影响较大。

3、部分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剥离整合,成为管理类事业单位,原来执行职称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岗位限制,要么调整到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要么失去职称工资,执行管理岗位。

除以上三点之外,机构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影响不大,反而由于职称改革,不仅门槛降低,更趋于公平合理,而且基层医务人员、中小学教师等队伍,随着职称评定的改革和倾斜,会收到许多福利政策,比如满足一线基层工作时限要求,评、聘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甚至一些基层专业技术岗位满足一定年限就可以直接晋升更高一级职称待遇。这些政策,已经在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宁夏福建等六省试点,将来有望全国推广。

本次机构改革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发布了,可以看出来其实对于职称聘用没有什么影响。

这次机构改革,针对的主要是党委和 *** 的相关部门,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调整优化党政机构和职能,对于事业单位没有很大影响。

与职称有关的改革主要是现在全国都在推进的分类事业单位改革,不过这个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根据 社会 功能的不同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在改革中,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单位中的部分人员会转为行政编制,行政机构中就不需要职称了,因此中级职称也就不能聘用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将转为企业,在企业中就没有职称聘用了,但部分企业中有职称是可以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职称是没有用的。 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对这些单位的人员改革对于职称聘用并没有影响。

起初的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当情;所以国家需要加大力度改革!

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我觉得还是有影响的

已经聘用的话,机构改革后单位有变动,岗位、专业都不一样,会不会继续聘用都是个事

解处职称,按能力大小晋级,职称不合理

职称不是最主要的,关键看个人是否真有实力。将来,用人看重的是品行和能力,至于对中级职称评审是否有影响,实在是不好说,请大家拭目以待吧。

[湖北省]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公示

鄂人(2000)168号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2011-05-08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1104 次

鄂人社规〔20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报省 *** 审批。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审批。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二级审核委员会,省三级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州)人社局)可参照组织初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总体控制。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

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首次设置岗位数额原则上分别按经认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15%以内确定,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七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社局应向省人社厅上报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取消其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所设置的相应岗位随之核销。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分解下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拟设数额的,方可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已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申报二级岗位: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突破,为促进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之一层次人选的;

(三)得到业内公认,为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申报二级岗位具体参考条件将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三级岗位申报条件,由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和各行业指导意见拟出,经市(州) *** 同意,报省人社厅审定。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考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拟定本单位(部门)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报省人社厅审定。在武汉市外的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三级岗位,经省直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社厅核准后,也可参照所在市(州)申报条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二级岗位人选逐级上报至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

第十四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局对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后,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其中市(州)人选须经市(州) *** 同意,以市(州)人社局名义上报。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 *** 审批。

第十六条省直属事业单位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

第十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市(州)人社局,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事业单位经市(州)上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

第十八条市(州)人社局初审各部门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情况并综合排序,经市(州) *** 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同时将市(州) *** 对上述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选有关意见,分别函复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将市(州)人社局对本行业人选函复情况分别报至省直对口主管部门;省直对口主管部门将市(州)及省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选集中审核后,提出综合排序建议,报省人社厅。

第二十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三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省直各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三级岗位人选进行综合审定批复。

第二十一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推荐人选原则上每年申报核准一次。其具体申报审批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批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各单位聘任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二十三条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有关规定,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为重点,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创新创造等专业业绩和水平。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时点一致时,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予一年的保留期;保留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其所在单位的相应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按有关规定随之核销。

第二十五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

第二十六条二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逐级报省人社厅核准。三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全省向国家推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全省二级岗位聘任人员中产生。一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销有关事业单位二级岗位数量。

第二十九条省委、省 *** 实施重大人才项目引进的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省委、省 *** 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可实时申请特别设置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特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不计入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结构比例,其岗位及人选核准程序暂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特设二级、三级岗位人员完成聘期任务后,到期核销该岗位。

第三十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市(州)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人社厅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国家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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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设置有哪些职称

2017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哪些新变化? 基层专业才评职称要求论文? 共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近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称《意见》)针唯历、唯资历、唯论文等湖北事业单位职称改革方案我职称制度诟病焦点《意见》提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实行术造假票否决制论文作评价应用型才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要求向基层线倾斜等 《意见》提围绕品德、能力业绩三面力争通3间基本完工程、卫、农业、计、高校教师、科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5努力基本形设置合理、评价科、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职称制度 标准 未设置高级职称系列均设至高级 健 *** 称制度体系面《意见》提保持现职称系列总体稳定适调整、整合探索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高级职称系列均设置高级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应关系取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层级职称 《意见》指坚持品德放专业技术才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才职业道德用单位通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才职业操守业行倡导科精神强化社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 *** 善诚信承诺失信惩戒机制实行术造假票否决制通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取职称律予撤销 探索 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再统要求 《意见》指突专业技术才创新能力评价具体包括合理设置职称评审论文科研条件论文作评价应用型才限制性条件艰苦边远区基层线工作专业技术才淡化或作论文要求;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明显职称系列作论文要求;探索专利、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设立20饱受质疑职称外语考试再硬杠杠《意见》明确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由用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艰苦边远区基层线工作专业技术才及外语计算机水平要求高职称系列岗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打通 高校等离岗创业才3内原单位申报 《意见》指进步打破户籍、域、身份、档案、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制经济组织、社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才职称评审等面享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 *** 专业技术才3内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 *** 期间工作业绩作职称评审依据打通高技能才与工程技术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高技能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才职称评审 放宽 艰苦边远区才放宽任职限 《意见》指注重考核专业技术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创新增加技术创新、专利、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权重科研取经济效益社效益作职称评审重要内容取重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工程技术难题、经济社各项事业发展作重贡献专业技术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海外高层才中国需紧缺才放宽资历、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期艰苦边远区基层线工作专业技术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放宽历任职限要求 《意见》指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通用性强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条件熟领域探索专业技术才评价结际互认 权限 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步放至市 《意见》指发挥用主体职称评审主导作用科界定、合理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高级职称评审权放符合条件市或社组织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型企业其才智力密集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展职称评审于展自主评审单位 *** 再审批评审结改事备案管理 外《意见》指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制度实行政策公、标准公、程序公、结公建立职称评审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评价全程监督管理依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收费事项力查处设虚假中国站、 *** 贩卖假证等违纪违行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才利益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