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改办高级工程师证件怎么查
可去工程技术干部查询。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干部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技术(或学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工作报告或学术报告,经过技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
扩展资料: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对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
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生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机构中的工程技术干部。对长期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干部,也以采用教学人员或研究人员的技术职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 工作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 *** 动态,开展 *** 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 *** 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 *** 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 *** 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六) *** 干部安置处(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 *** 干部综合服务处。
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 *** 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 工作;拟订事业单位 *** 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有人知道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在哪吗
地址湖北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一号楼一楼大厅
*** :0716-8278474
服务对象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湖北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3、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4、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湖北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他因私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人事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人事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扩展资料
服务事项
(一)大中专毕业生报到
1、报到:为方便各高校毕业生湖北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湖北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我市从2013年5月起简化高校毕业生报到手续。凡是档案由学校邮寄或集中移交到我处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微信公众号“JZ12333”或拨打0716-12333查询,确认档案到达我处即可,不需要办理报到手续。
温馨提示: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本专科生为蓝联,研究生为红联)。
2、改派(毕业两年内):
转入荆州:凭我处开具的接收函到原单位及原学校就业处办理改派,凭改派到我处的报到证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转出荆州:毕业两年内可以办理改派到本市以外单位就业手续。改派程序为:凭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我处签署“同意改派”函(蓝或红联报到上签署),持此函到学校就业办及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换取新报到证。
带改派后的报到证或调档函办理档案调出手续(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带手写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补办报到证: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可到原毕业学校申请补办报到证。
(二)档案托管与转递
1、档案转入(以下为自带转入所需材料,批量或邮寄转入由中心按相关流程处理):接收户籍或劳动关系在荆州的流动人才档案。
(1)应届毕业生:①密封完好且加盖公章的档案;②报到证(无报到证提供学历认证);③身份证复印件。
(2)非应届毕业生除(一)项所需材料外,还需户口卡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规存放需学校或单位证明和本人申请)。
(3) *** 单位转入除(一)项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函或存档协议。
(4)在我处开具调档函转入需提供户口卡复印件和与现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我处开具调档函,按调档函要求到现档案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①委托办理时,需带委托人报到证、身份证复印件。
②我处不接收个人邮寄的档案。
2、档案转出
(1)档案转回原籍:提供县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开具的同意“档案转入函”(调档函或接收函);
(2)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或有调配权的企事业单位开具的同意“档案转入函”(调档函或接收函);
(3)考研或专升本的:提供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开具的同意“档案转入函”(调档函或接收函);
(4)应征入伍的:提供征兵部门开具的同意“档案转入函”(调档函或接收函);
(5)改派转出:凭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调档函)、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处领取报到证,到毕业学校就业办办理改派手续,再到毕业学校所在省级教育部门办理新报到证,凭新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调档函到我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提示: *** 单位存档人员转出档案时,还需提供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转出函”。 转出所需材料:
(1)本人办理:
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调档函原件(调出单位需有档案管理资质,下同)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手写委托书;
③调档函原件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具相关证明
按照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证明。
(四)户籍管理
1、转入
档案存于我处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暂未就业或就业单位不接收户口的,可以转到我处托管。
市内转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卡原件、报到证原件(蓝联或红联),我处可以代办;市外转入: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蓝联或红联)、户口迁移证原件,自己办理。
说明:转入我处的“户口迁移证”上迁移地需为“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或“荆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
温馨提示:我处办理的均为集体户口,以后办结婚证、婚育证明很麻烦,建议将户口迁回原籍办理。方式:市内:学校直接办;市外:我处在“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上同时签署“同意回原籍”函,直接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管理
温馨提示:以下事项中需在我处借户口卡的本人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需提供本人手写委托书并盖手印、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办理结婚证:到我处借户口卡,凭双方户口卡和身份证到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民政局办理即可。
(2)出具相关证明
①未婚未育证明(流动人员):凭现工作单位(或老家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未婚未育”证明和身份证,到我处开具“未婚未育证明”,并借出户口卡,带齐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登记照2张,到江津西路居委会、立新乡计生办办理。可以代办。如果为购房办理“未婚未育证明”,在我处借出户口卡,带身份证到沙市区民政局办理。如果代办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②初婚未育证明:凭双方现工作单位(国企或事业)或双方现居住地居委会(或原老家村委会)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初婚未育证明”和身份证,到我处开具“初婚未育证明”,并借出户口卡,带齐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登记照2张,到江津西路居委会、立新乡计生办办理。
③已婚并育一孩证明(独生子女):凭双方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现居住地居委会以及计生部门出具“已婚并育一孩证明”,到我处开具“已婚并育一孩证明”,并借出户口卡,带齐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江津西路居委会、立新乡计生办办理。
④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我借户口卡,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带身份证原印件到立新乡派出所办理。
(3)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
到我处借出户口卡,带身份证再到荆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不能代办。
(4)办(补)身份证
凭身份证(如身份证遗失,可持毕业证原件)到我处借出户口卡,再到沙市区公安局办理。因办、取过程都需要本人指纹,不能代办。
(5)户口卡遗失补办
先到报社(任何一地对外公开报纸)刊登户口卡遗失申明,持该报纸和身份证,并到我处开具户口卡遗失证明,再到立新乡派出所补办新的户口卡。
3、户口转出
(1)转回原籍(需确认原籍同意接收):到我处借户口卡,并开具同意回原籍证明,带身份证到立新乡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原籍派出所上户口即可。
(2)转回非原籍:到我处借户口卡,凭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及身份证再到立新乡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升学迁移户口:到我处借户口卡,凭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再到立新乡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温馨提示:
江津西路居委会:我单位以东200米,联系 *** :0716-8856218;
立新乡计生办:塔桥北路立新乡 *** ,联系 *** :0716-4304114;
立新乡派出所:塔桥北路立新乡 *** ,联系方式:17771626918,15272333989;
荆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北京西路440号(原国土资源学校),联系 *** : 0716-8502388;
沙市区公安局:北京中路美佳华对面巷内,联系 *** :0716-8127405。
(五)职称申报(在荆州工作的流动人才可由中心代办职称申报)
1、起点职称确认:普通中高等院校(非全日制除外)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本科毕业满一年、专科毕业满三年可确认助理级。请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并填报《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毕业证复印件、一年社保凭证(荆州市内)、工作证明,教师、律师、记者系列职称,需审核职业资格证并收取复印件,以上资料通过专人方式送达我处,每季度集中申报一次。
2、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满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人员,由我中心为其申报相应职称。
温馨提示:
1、申报人员须按“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技职称专题--申报条件”要求准备及报送相应材料。
2、医、药、护、技,经、会、统、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类初、中、高实行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请按相关要求自行办理报考手续。
3、相关信息请关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湖北人事考试网、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荆州人事考试网。
(六)代办退休手续
凡是档案保存在我处,并缴纳了事业或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办理。
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单位(或本人)提前一月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或《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交一寸照片3张、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帐户卡)、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我处初审后,报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参考资料: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户档管理办事指南
中高级职称评审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不同省市略有区别,可参照《湖北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文件,以下是湖北证学教育截选的关于中高级职称评审所需具备的学历对应的工作年限以及业绩论文等。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3、理工类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担任下一职务工作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1、在工程师任期内,其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2条:
(1)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参加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成果得到国家鉴定验收;
(2)作为主持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省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成果经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3)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参加的科研项目获省级科技奖1项以上;
(4)作为主持人或技术负责人所参加的工程设计获省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以上奖3项以上;
(5)参加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大型工程1项和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4项以上的设计,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工种负责人;
(6)参加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大型工程1项和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4项以上的施工建设工作,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7)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的工程设计或施工,解决了工程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工程竣工后,经审定验收,技术措施合理,工程质量优良;
(8)技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9)成果被省级以上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省级以上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编写,并付诸实施。
2、在工程师任期内,撰写过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1)以之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
(2)主编10万字以上的本专业技术公开出版物;
(3)以之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作为之一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工法3篇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二)工程师
1、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其业绩成果必须具备下列2条: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科研、设计等项目获市(厅)级科技奖或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本专业大中型工程项目,或主持本专业工程项目的研究、实施与开发,负责编写有关技术文件2份以上,在吸收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研究、设计水平或社会、经济效益方面有一定成绩;
(3)有一定的施工经验,解决过3项以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在改进施工技术、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缩短施工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方面取得3项以上成果;
(4)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5)市(厅)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主要参加者;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至少2项,并是单项研究报告撰写人;
(8)参加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4项以上的设计,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项目负责人,且在工程设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9)参加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4项以上的施工建设,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10)参与编写省级以上地方标准或市(厅)以上技术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2、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撰写过以下专著或论文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过本专业专著;
(2)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撰写2篇以上本专业技术报告,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有一定学术和实用价值。
以上是湖北证学教育为您整理的关于中高级职称评审所需条件,证学教育建议您符合评审条件请积极申报,职称评审竞争度日益增大,且政策条件越来越紧,职称全国通用、评审不限户籍,若需评审可咨询证学教育。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职称的分类:
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技工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 、广播电视播音、
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公证员、律师、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的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4、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5、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7、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8、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评论已关闭!